(二)繳存職工申請?zhí)崛≠Y料齊全的,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應即時辦理。如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有疑問,可在規(guī)定時限內進行查證核實。
(三)已經與當?shù)胤康禺a登記管理系統(tǒng)聯(lián)網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主動為提取申請人查證房產情況,提取申請人不再提供無房產證明;未與當?shù)胤康禺a登記管理系統(tǒng)聯(lián)網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,提取申請人應提供當?shù)胤康禺a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產證明。
五、法律責任
對偽造合同、出具虛假證明、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,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,追回騙提套取資金,取消職工兩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資格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(tǒng);對協(xié)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,要嚴肅處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。